中國新修訂「企業所得稅法」與「勞動合同法」轉載

 

2008年起,中國將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中資與外資企業採統一的所得稅率,大陸台商稅率由15%提高到25%,取消對台商再投資退稅40%的獎勵,並對台商盈餘匯出海外課徵10%的所得稅。由於新稅法強調「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產業優惠係指對特定「小型微利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分別採行20%與15%的稅率;區域優惠係則指對五個經濟特區與浦東新區仍享有原有的所得稅優惠,西部12個省份的企業採行15%的稅率。此外,為避免台商在新稅法實施後受到巨大衝擊,新稅法提供五年的過渡期。

另一項攸關勞工權益的「勞動合同法」也將自2008年實施,勞動合同法要求大陸員工和台籍幹部簽署勞動合同,明訂試用期薪資與試用標準。超過10年以上工齡的勞工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台商將大幅降低用人自主權。對短報社會保險員工人數的台資企業,將要如實申報,台籍幹部須加入大陸社會保險制度,增加大陸台商的人事成本。此外,台商僱主須支付員工離職補償金,員工在休假日工作,支付平常薪資三倍的加班費;須提撥勞工每人至少人民幣5,000元至15,000元,並匯入政府指定的保證金專戶。

上述兩項新修訂「企業所得稅法」與「勞動合同法」對大陸台商經營的可能影響有:首先,為因應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大陸台商已加速處理保留盈餘,或分配現金股利匯往第三地區,或及早進行增資計畫。

其次,新的所得稅法將使得大陸台商的稅負上升,但因其在五年過渡期仍享有優惠措施,將不致立即對台商經營造成很大的影響。值得注意的是,對以中小型的勞動密集型台商而言,將不易再享有租稅優惠且稅稅負提高,連帶增加經營成本。

第三,台商應充分利用五年的緩衝期,對其經營的行業、經營地區、企業管理等的調整,以降低不利的影響。未來台灣上市櫃公司的大陸子公司若因稅負龐大而不願將盈餘匯回,勢必影響母公司收益,對公司盈餘與股價造成不利影響。

再者,為規避新的「勞動合同法」,大陸台商已採資遣老員工與資質不佳的員工,也不再直接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改由勞務派遣公司臨時派遣。同時,規避與員工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不續簽合同方式,裁減工齡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老員工。

此外,未來大陸台商將面臨頻繁的勞資糾紛,其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支出將增加,造成台商經營風險及勞動管理成本的增加,可能會導致許多中小企業大陸台商倒閉。

最後,由於香港與大陸已簽訂租稅協定,台商為了避稅,部分台商先在香港設立控股公司,來管理經第三地赴大陸轉投資的企業,以降低營運成本。未來台商調整在大陸投資框架,將部份的生產經營活動轉移到生產成本更低的越南與柬埔寨等東南亞地區。

嚴紹正,政府財金部門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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