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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要學的時間管理方法

歐普拉的時間管理

EMBA雜誌編輯部/文

你很可能沒有美國脫口秀女王歐普拉(Oprah Winfrey)那麼忙,然而,她永遠能為最在乎的事情,順利安排出時間。快速企業雜誌(Fast Company)最近以「歐普拉成功的關鍵:極端專注」為標題,撰文探討她的時間管理方法。

先來看看,歐普拉到底有多忙。她的脫口秀整整製播了二十五年,二○一一年結束後,她開設了以自己為名的電視頻道。她至今已經獲得十八座艾美獎,歐普拉電視頻道今年第一季黃金時段的觀眾人數,已經節節成長到直追CNN。

除了製作電視節目與電影,她也出版雜誌,她的推特(Twitter)網站總共有三千萬名粉絲。白手起家的她,在媒體的每個觸角都做得有聲有色。目前全北美地區,只有她跟空中飛人喬丹兩位非裔人士,身價破十億美元。

當快速企業雜誌連絡歐普拉,想要安排訪問時,她劈頭就問:「你來找我有什麼事嗎?」連絡的資深編輯表示:「我想知道妳是怎麼把事情做完的。」歐普拉談到她的時間運用原則:「我知道每天的時間跟精力都是有限的,我會想,什麼事情最重要?你真正想要做什麼?」

歐普拉喜歡有效率的做事方法。她回憶,有一次,美國人權鬥士馬丁路德金恩的太太打電話給她,希望飛到洛杉磯,當面請她參與一項工作。歐普拉告訴對方,現在就可以直接在電話上討論。

她向對方解釋,如果對方千里迢迢飛到洛杉磯見她,萬一是她沒興趣參與的工作,她還是會拒絕。到那時候,雙方都浪費了時間,而且感覺不佳。結果馬丁路德金恩的太太接受了她的說法,在電話上就談妥了雙方的合作。

此外,歐普拉懂得善用團隊。她安排兩位非常信任的老員工擔任公司的共同總裁,他們自稱為公司的三隻腳,一起撐起兩百位員工。兩位共同總裁一位負責商業運作,另一位掌管創意,歐普拉則主打品牌。

歐普拉會想辦法安排有能力的人圍繞在自己身邊,而且賦予他們權力放手做事。公司的高階主管團隊很了解她,絕大部份的事情都不用問她,就能正確推測她對某個問題會有的反應。她是公司的老闆,也是公司的精神領袖,帶領員工時以身作則,所以員工對於應該做,以及不應該做什麼都很清楚。

歐普拉很強調把開會次數盡可能壓到最低。不是非她親自出席不可的會議,都由員工事後寄送電子郵件給她,詳述會議的重要資訊。

下次當你說出:「我當然很想做,但是我哪有時間去做!」的時候,請想想歐普拉的時間管理術。


文章來源:EMBA雜誌第352期(2015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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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便利貼
三個工作動力觸媒,可以讓員工真正動起來

EMBA雜誌編輯部/文

人才訓練專家奧德里斯科爾(Tony ODriscoll)在訓練雜誌(Training)指出,有三個工作動力觸媒,可以讓員工真正動起來,願意主動做的比公司要求的還多。比起傳統上「棍子與紅蘿蔔」的做法有用:

1.自主性(autonomy)

不只是員工的工作成果獲得注意與獎勵,金錢獎勵有一定的限度,到一個地步就沒用了。公司需要創造員工能夠自主的環境。

2.熟練度(mastery)

提供員工機會,讓個人更專精工作所需的技能,不只是獲得薪資獎金報酬。

3.使命感(purpose)

讓員工的工作具有意義,不只是害怕失去工作或被主管責備。

文章來源:EMBA雜誌第352期(2015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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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干擾,奪回專注力



在一天八小時的工作時間中,你是否算過,自己被其他事情打斷過多少次?無論是電話、電子郵件,或是部屬的「我只需要一分鐘」,都會讓你從原本的工作分心。往往到了下班時間,才發現重要的事情都沒完成。

研究指出,企業主管在工作時,平均每八分鐘會受到一次打擾;在干擾過後,需要二十五分鐘才能拉回專注力,繼續完成手上的任務。也就是說,專注力尚未恢復之前,下一個干擾可能又會出現。這也許能用來解釋,為什麼大多數人的生產力總是不如預期得好。

快速企業雜誌(Fast Company)建議以下五個方式,幫助企業主管管理工作上的干擾,提升生產力:

1.停止同時處理多項工作。很多人自豪能一心多用,但研究指出,一心多用不但不利於提升生產力,還會提高出錯的機率。另一項研究也指出,若在處理涉及認知功能的工作時,還同時進行其他工作,智力的表現會降低。

2.了解自己的核心任務。在一天的工作開始之前,先寫下今天的目標與核心任務。避免一早就打開與外界接觸的媒介,例如,關掉通訊軟體的通知,在重要的事情告一段落後,再一一回覆。把精神狀態最好的時間,留給當天最重要的目標。

3.計畫工作時間。當日目標明確後,就安排時間確實執行。理想的情況是,讓一起工作的同仁,知道你的計畫安排,也告訴他們,你會在哪些時間處理大家的問題。如果同仁知道你下午才有空,他們就不會在上午打擾你。

4.避免參與不相關的會議。許多人參與會議只是盡到出席的義務。為了避免浪費時間,在收到會議通知時,可以先詢問會議的相關細節,再決定要不要出席,或是選擇參與部份即可。

5.授權。爭取更多工作時間的辦法之一,就是把非重要的工作指派出去。然而,很多主管認為,這會造成更多的麻煩,因為需要花時間教導、回答問題,還要監督檢查。

關於這個問題,主管需要思考,花時間教導部屬學習新工作是否值得。舉例來說,你每天需要花十分鐘處理一項不重要的工作,若教會別人則需要花一個小時。但是,如果先用一個小時,就能換取接下來每天多出來的十分鐘,那這一個小時就非常值得。

既然無法杜絕外界的干擾,那就學習如何降低干擾對我們的影響,將時間投資在最重要的工作上。


文章來源:EMBA雜誌第351期(2015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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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嘗試,是去做

EMBA雜誌總編輯方素惠/文

巴菲特曾說,如果比爾蓋茲年輕時選擇賣漢堡,今天一定會是漢堡大亨。

最近走在路上,看見便利商店奔放的創新能量,忍不住想,如果是由便利商店的經營者,來經營我們的產業,結果會怎樣?

以最近宣布交棒的全家便利商店會長潘進丁來說,二十七年來,他推動公司成長,一路面對的是全球密度最高的店面競爭、規模大兩倍以上的強大對手、產品有保鮮期限制、消費者喜新厭舊等強大的壓力。

「我們的產品一上去,就準備要下來了,生命週期很短,這是我們的宿命。」他說。

但這種完全競爭的環境,硬是激發了公司剽悍的生命力。各種創新服務和行銷活動不斷出籠,令人目不暇給。

正因為是站在挑戰者的位置,他不斷挑戰與衝刺。金融海嘯時,別人是守,他卻選擇攻,因為「景氣循環總是會過去,但如果不做,規模差距會拉大,風險更大。」他說(九六頁)。

BCG顧問公司的研究指出,一位CEO的績效如何,他上任時的公司情況,並不是關鍵。「公司情況是CEO手上拿到的牌,他們沒有選擇,必須在既有的限制中前進。」

研究發現,仔細分析那些績效良好的CEO,相較於績效較差者,他們在上任初期會採取較為積極大膽的行動。例如,他們會實行能快速回收的營運改善,以挹注未來成長(例如賣掉非核心事業、整合供應鏈);他們開發新產品,佔據獨特市場;他們重新架構商業機會,全力衝刺。

不是那個環境狀態,「是你做的決定,你採取行動的速度,以及你做這些事情的方式,決定了你的成功機率。」BCG資深顧問指出。因此,CEO應該盡其所能地打手中那副牌(五四頁)。

盡其所能,所以不能「試試看」。設計思考重鎮史丹佛大學d.school院長羅斯表示,嘗試(try)和實際去做(do),是不同的兩件事。若你「嘗試」做某件事,可能會做到,可能不會;做不成時,你會試試另一種方法,試了幾次,你就放棄了。

但當你「實際去做」時,不論碰上多少障礙,你都會盡更大的努力。你想方設法,甚至破釜沈舟。

因此,那些喜歡把「試試看」掛在嘴邊的主管,應該改變心態了。用「實際做」的習慣,取代試試看和等待(一○四頁)。
至於做的時間應該是什麼時候?「這個世界沒有『準備好了』這回事,只有現在。」他說。


文章來源:EMBA雜誌第350期(2015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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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工作的五個方法
轉摘
EMBA雜誌編輯部/文


要完成更多工作,需要的或許不是更長的工作時間,而是更聰明的工作方法。
多次自行創業的庫柏(Belle Beth Cooper),日前於芝加哥論壇報上撰文指出,有五個不需拉長工作時間,卻能更有工作成效的方法:
1.從待辦事項清單下手。每天的待辦事項清單要先選出一到三個「最重要事項」,屬於當天非完成不可的棘手大任務,如果上班做不完,下班還得繼續做。「最重要事項」一定要先做,一早起來或者一走進辦公室就做,否則一忙起來可能沒有時間完成。先做完它們,接下來的一天才會輕鬆愉快。
每天的待辦事項清單,應該要在前一天就規劃好。不要等到躺在床上時,才在想明天要做哪些事,結果影響了睡眠。也不要拖到當天早上才計畫,早上的黃金時間應該立刻著手進行「最重要事項」。
2.看工作成果,而非工作時間。如果手上有一件大工程等待完成,把它分成幾個小工程,每個小工程看起來的可完成性比較高。需要幾天才能完成的工作,會因此變成每天都有進度。達到里程碑時可以鼓勵自己,讓自己有繼續前進的動力。
不只要擬今日待辦事項清單,也要擬今日完成事項清單。前者的目的在規劃一天的時間,後者的目的在讓自己看到一天完成的事情。如果不少,是一種鼓勵;如果不夠多,是一種警惕。
3.培養「準備好要工作了」的習慣。例如,在辦公桌前坐好、暫時關掉手機,或者邊喝咖啡邊瀏覽電子郵件,喝完就到了收心工作的時候。選一個適合的儀式,宣告自己要開始工作了。
4.追蹤浪費的時間。記錄一天的行程,累積一段時間之後,檢視自己在哪些地方浪費了寶貴時間。可能是每天早上花了太多時間挑選衣服,也可能是上床前看臉書太久。要先知道問題在哪,才能對症下藥。
5.養成幫助自己停止工作的習慣。允許自己下班後加班,甚至熬夜工作的後遺症是,早上開始工作的時候,不會戰戰兢兢立刻投入「最重要事項」,心想反正加個班或熬個夜就做得完,因而會不珍惜上班時間。
所以,規定自己準時下班。可以安排跟朋友吃晚餐,強迫自己準時完成。此外,因為是要做自己喜歡的事,會更有動力趕快完成工作。 ■


文章來源:EMBA雜誌第339期(2014年11月出版)
※【EMBA企業學習電子報】為主管打造一整年的學習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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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台銘說 (最近很多人在傳這一封信 員工一定要看,會心一笑 ~~


一家公司的大老闆死後被送上天堂,看門的天使卻查不到他的紀錄, 因為之前很少有 大老闆會上天堂的,
於是天使要他自己選擇要到天堂,還是去地獄,並且可以讓他先到兩個地方都度過二十四小時之後再做決定。
一開始,大老闆先被送到地獄去,他一進門發現是一個狂歡派對,所有他以前的同事跟朋友都在裡面,
大家瘋狂慶祝,享受美食,名酒,俊男與美女。二十四小時之後大家跟他道別,並希望很快再見到他。
緊接著他被送到天堂去,那邊有安寧的環境跟無盡的美景,同樣舒舒服服地過了二十四小時。
抉擇的時間到了,大老闆對天使說:天堂固然很好,但是地獄看起來比較吸引
於是他被送往地獄。然而,才一進地獄的門,眼前的景物卻讓他大吃一驚。他的眼前竟然是一片荒原,
所有他的朋友不是在上刀山,就是下油鍋。
他驚恐地問地獄的守門人:怎麼會這樣?上一次我來的時候不是這樣的啊?
地獄的守門人講了一句關鍵的話:

上一次,你是來面試的,現在你已經是員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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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雜誌(Success)訪問了多位銷售專家,整理出他們覺得業務員最常見、自己害自己的九個行為:


行為一:沒有做功課。所謂的做好準備,不是帶著一大疊資料給潛在客戶看。尤其是第一次和潛在客戶見面時,業務員很容易會因為準備資料,而忘了把重點放在潛在客戶的需求上。

現代的業務員該做的最基本功課是,快速瀏覽潛在客戶的公司網站,了解他們的情況,知道什麼關鍵字、數據或例子,能引起他們的興趣。
行為二:說到沒做到。能夠贏得客戶信任的,是業務員的行為,而不是話語。

行為三:隨意說壞話。業務員要扮演「值得信賴的建議者」的角色。當客戶對公司不滿時,許多業務員為了討好客戶,跟著客戶一起罵公司,以為自己是在跟客戶搏感情,其實是在貶低公司,最終貶低自己。

行為四:假假的。是什麼就是什麼,避免使用誇大的言詞,而且永遠不要說謊。不要承諾客戶自己做不到的事情。這樣做一開始或許能贏得生意,但是最後還是會露出馬腳。

行為五:沒有弄清楚潛在客戶目前處於決定的哪個階段。因為潛在客戶答應跟自己見面,業務員便開始滔滔不絕地解釋產品有哪幾種選擇。其實,潛在客戶這時候連要不要買產品都還沒決定,業務員應該要聽他們的需求。

行為六:催促潛在客戶做出購買決定。這是每個業務員的最終目標,但是要給潛在客戶合理的時間做出決定。每邁進一步就建議合理的下一步,例如約定下一次見面的時間,以詳細了解客戶的公司,或者整合今天談話內容,準備簡報後再連絡。只有當簽約是合理的下一步時,才提及這件事。如果一路上都做得很好,潛在客戶應該會主動提及簽約之事。

行為七:忽略老客戶。開發新客戶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因此犧牲了舊客戶。舊客戶除了原本的買賣,還可能跟公司買更多產品,或幫公司介紹新客戶。每周固定空出一段時間,詢問老客戶目前的情況,或者產品使用得如何。如果老客戶對產品反應良好,詢問對方,可否以他們作為推薦實例。

行為八:逃避責任。客戶打電話來,不要老是找不到人。

行為九:沒有檢討自己。資深業務員比較容易掉進這個陷阱,覺得自己什麼大風大浪沒見過。如果最近成交量不高,或者痛失一名大客戶,往往會歸咎於外部的因素,而不會自我反省。

避免這個問題的最好方法是,從事實中找出改進方法。查看實際的數據,不只看成交量,也看自己打了幾通拜訪電話、擁有幾位潛在客戶的名單等,從各個面向認真檢討自己。最理想的狀況是,能找到一個好師父或教練,幫助自己更上一層樓。

文章來源:EMBA雜誌第296期(2011年04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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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書伍 (聯強國際集團總裁兼執行長) 
  
  「大將」的養成,通常需要從基層開始,長時間的淬湅,才能培養紮實的能力與豐富的經驗;待其成大器之後,始能獨當一面、擔負更重大的責任。然而,我們卻經常發現,將一個優秀的基層主管升上中階主管(將)後,才發現其無法勝任中階主管的工作,有些甚至還需要高階主管協助「善後」,原因何在?

  一個基層員工(兵)若是擁有好的能力、努力完成主管交付的任務、甚至時有創意,就容易被拔擢為基層主管(士);而基層主管的職責,就是要能有效帶領一群部屬完成任務。若能如此,便容易為主管青睞,升任為中階主管。

  中階主管是公司承上啟下的核心骨幹,擔負部門營運的主要成敗;所以,除了執行能力、專業知識與部門管理都要具備一定水準之外,還必須具有「獨立積極主動思考」的特質,才能有效思考調整部門定位,進而不斷提升該部門的價值,增加對公司的貢獻度。否則,升上中階主管後若僅能忠實的把關部門營運,任何需要突破現狀有所改變時,還需高階主管下指導棋,才能亦步亦趨;那麼,名義上雖是獨當一面的「大將」,實質上仍是被動接受指示才能帶兵打仗的「士官長」。

  一名極優秀的「士」,何以未必能提升為「將」?究其根源,關鍵在於「思考習慣」「任事心態」

  思考習慣,指的是習慣思考範疇的大小。一名基層人員的思考範疇,大體就是所屬部門及自己職務範疇;升上基層主管後,頂多擴及所屬部門及所帶領的小單位。但這樣的思考範疇都是有所侷限的,必然無法提高對事情的判斷力,更不可能產生突破性的思維。真正能提高判斷力與突破思維,須有更廣闊的思維習慣,能夠跨越自己所屬部門,而這便是「將」的思考範疇;甚至更高層次的大將,其習慣思考的範疇能及於整個公司與產業。因此,思考範疇的大小,就是分辨能否成「將」的重要關鍵

  至於任事心態,關鍵在於「被動」或「主動」。優秀的基層員工或基層主管,往往存有強烈意識想把主管交付的任務做好,因此,他會傾注百分之百的心力,全力達成任務。久而久之,他會形成「主管交付、努力達成」的標準動作,不自覺落入「習慣性等待主管交付」的慣性,進而形成一種「被動的積極」。因為是「被動的積極」,便喪失「主動的積極」思考如何提升職務價值、自我豐富化工作內涵的能力,也就是缺乏大將「獨立積極主動思考」的特質

  所以一名將,是必須習慣擴大思考的範疇,而且能夠獨立積極主動提升職務價值,才能產生突破性的思維改善部門營運,進而提升部門的功能定位,甚至能轉變成為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因此,思考習慣與任事心態就是成為大將的先決條件,可稱之為「將心」;而「將心」便是我們觀察人才是否為「將才」或是潛力人才的重要指標。

  若將層層人員「職」與「心」是否匹配,作為一個檢視的角度,約略可得到下列矩陣: 


                
  如上表,一個「心大於職」的人員,必然會成為組織中的「潛力人才」;當公司想要刻意栽培時,便能得到相應的成效,使公司與人才兩相得利。若是「心等於職」的人員,雖能夠將現有職務做好,卻無法再向上提升,最終僅能扮演萬年科員或萬年基層主管的角色,殊為可惜。若是「心小於職」,特別是中高階主管出現「將職士心」甚至「將職兵心」現象時,則不僅無法發揮出「將」應有的功能,甚至會拖累部門績效,其造成的影響程度很大,必須特別留意。

  因此,主管在讀人識人時,必須留意其是否具備「將心」,期能真正拔擢出能力與格局都能與時俱進的潛力人才,也不至於出現「恨鐵不成鋼」之憾;對於已擔任「將職」、「士職」但「心小於職」者,則要特別留意其適任狀況。至於對個人來說,則可自我檢視是否具備「將心」,從而不斷刻意擴大思考範疇、提升主動的任事心態,透過逐漸培養將心,走向將才,最後走向將職。(Y80506)

  (本文取材自「聯強EMBA」,為聯強國際集團內部管理課程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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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書籍的作者羅伯遜(Kelley Robertson),於行銷與銷售管理雜誌(Sales & Marketing Management Magazine)的專欄上指出,要成功賣東西的八大黃金原則為:


1.持續灌溉客戶來源。許多人的銷售情況之所以起起伏伏,是因為沒有持續尋找新的潛在客戶,尤其當業務員很忙的時候,往往會等到現有的客戶消失,才急忙找新客戶。平常應該定時投資時間尋找新的潛在客戶。

2.問夠好的問題。從來沒有學過要怎麼問問題,導致介紹產品的方法不符合潛在客戶需求,進而遭到拒絕。一旦問了問題,記得要安靜地等待對方的答案。太多業務員會問問題,然後自己接著幫潛在客戶回答。

3.仔細聽。一流的業務員一定是一流的傾聽者。很多原因都會造成雖然有聽,但是沒聽對。你可以在跟客戶的會面結束之前,簡短重述你的了解,跟客戶確認自己沒有會錯意。

4.簡報要集中焦點。簡報的焦點是潛在客戶,而不是你、你的公司或你的產品。優秀的業務員會根據不同的潛在客戶調整簡報,非必要時,避免使用專業用語。簡報越簡單,潛在客戶越可能了解你到底在賣什麼。

5.信任是必要的。當一個人不相信你時,他不太可能跟你買東西。讓潛在客戶知道為什麼他應該相信你,例如言語行為都很專業、尊重潛在客戶的時間等。

6.顯示出價值。用簡單的方法告訴潛在客戶,公司的產品對潛在客戶有什麼好處、產品的哪些部份他們會最關心等。

7.說到做到。這個守則聽起來很基本,但是卻有很多業務員做不到。當你對細節不夠注意時,容易讓潛在客戶覺得不受尊敬,進而對你失去信任。

8.知道應該放手的時機。許多業務員會繼續追一個潛在客戶,即使對方已經清楚顯示不會買產品。如果已經盡了一切努力,潛在客戶還是停在原地不動,需要考慮是否對你的時間做了最佳的使用。你可用的時間有限,需要放在對產品有興趣的潛在客戶身上。

文章來源:EMBA雜誌第274期(2009年6月出版)
本文網址: http://www.emba.com.tw/ShowArticleCon.asp?artid=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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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前的五分鐘

EMBA雜誌編輯部/文 

茱莉是個超級戰將型的主管,她在一年內所創造的績效比過去前幾任都高。她速度快,全力投入在工作上。

照說這樣的成績應該獲得公司很大的獎勵,但是她最近卻反而即將被撤換。原因是,她忙起來的時候常常發脾氣。她不聽別人的意見,喜歡凡事自己掌控,儘管其他人其實就可以做決定。

事實上,這些並不是她真正被要求走路的原因,最重要的原因是:她不知道自己有問題。

當公司找來管理顧問布列曼(Peter Bregman)協助她,布列曼告知同仁對她的看法時,她才猛然一驚。而且她忽然想起,她上一個工作也是因為同樣的問題而離開的。

布列曼最近在哈佛商學院的部落格指出,就像茱莉一樣,太多主管平常工作太忙了,忙到沒有時間停下來想一想,有哪裡做得不好,需要改善;哪裡做得好,需要再重複這麼做。

有一次,有人問布列曼一個問題:「如果公司只能教員工一件事情,哪一件事情帶來的影響最大?」

布列曼毫不猶豫地回答:教大家如何學習。他認為,如果每個人能從自己過去的行為中,看看什麼是好的,重複這些做法,然後誠實找出哪裡不好,改變它,那麼其他問題就不用擔心了。但這其中需要信心、開放,以及不再自我防衛。

布列曼表示,重點是,這件事情其實不需要花太多時間。每天五分鐘,在離開辦公室前花五分鐘,想一想今天的工作。看看你的行事曆,與你原來希望的狀況有什麼不同:你參加了什麼會議?完成了什麼工作?和誰談了什麼話?休息時做了什麼?

問自己三組問題:

1.這一天如何?我獲得了什麼成功?面對了什麼挑戰?

2.我學到了什麼,關於我自己或別人?我計畫明天有什麼一樣的做法,什麼做法不同?

3.我和誰互動了?我需要聯繫誰,感謝誰,和誰分享資訊,問誰問題?


布列曼指出,就維持人際關係而言,第三組問題非常重要。其實,只要花幾分鐘,發個電子郵件謝謝別人,或問個問題,可能就會對長期成功有很大的幫助,特別是對主管來說。

太多主管像茱莉一樣,終日忙碌,賣力工作,腳步快速,然而,就算績效很好,最後仍然無法長期成功

關鍵可能就在這五分鐘。下班前,花五分鐘,想一想自己過的一天。

文章來源:EMBA雜誌第295期(2011年0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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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球隊經理的領導經

EMBA雜誌編輯部/文

二度帶領多倫多藍鳥隊(Toronto Blue Jays)奪下世界冠軍、現在是該球隊經理的蓋斯頓(Cito Gaston),今年球季結束就要退休。回首職棒生涯,他表示,要成為一位優秀的領導人,首要之務是了解被領導的人。

 


蓋斯頓解釋,身為球隊經理,他不會要求球員去做超出能力範圍的事。因為了解球員,所以他知道怎麼做,才能讓他們做到該做的。有些球員需要輕聲安慰、有些需要嚴厲要求,有些則需要獨立空間,經理什麼都不要說。


依照每位球員的不同,蓋斯頓以不同的方法對待他們,不過,他也有一個通用準則:永遠不對球員說謊。蓋斯頓表示,球隊經理不能告訴球員所有他知道的事情,有些事情不能說,但是沒有必要騙他們。


他對待球員的方法,就是他當初在當球員時,希望被對待的方法。假如經理今天不安排他上場,他希望經理說出真正的原因。蓋斯頓表示,大家都想要別人尊敬自己,但是要獲得別人尊敬,先得給別人尊敬,所以他盡可能給予球員尊敬,告訴球員他們實際的情況,是給予他們尊敬的一個方法。


蓋斯頓在球場上往往很冷靜,他認為,不冷靜根本無法領導別人。他相信這個原則適用於其他地方,當別人平靜地告訴你事情,你才會想聽,如果有人大吼大叫,你不會想聽太久,甚至根本想轉頭離開。他說:「誰最能保持冷靜,誰就是最後的贏家。」

 


資料來源:加拿大商業雜誌(Canadian Business)
文章來源:EMBA網站(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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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的兩個重點

EMBA雜誌編輯部/文


企業主創業經營公司一生,退休後再回首,會覺得經營管理的重點是什麼?


年近八十的吉爾漢(Harry Gilham)曾經一手創辦及帶領美國二家燈具公司,十年前他退休時,其中一家世界進口燈具公司(World Imports Lighting)被知名的居家修繕企業家得寶(Home Depot)買下,當時世界進口是美國第二大照明設備公司。


再回首四十年的創業路,吉爾漢日前在接受艾莫里大學的網路週刊專訪時表示,他最重視公司的資產與負債。對於這二個部份,他總是不厭其煩地查看最新數字、持續進行分析。至於其他自己所不擅長的部份,他會尋求專業協助,他說:「我一向都請我所能負擔得起,最好的法律與會計專業服務。」


公司賺多少、花多少很重要,人才也很重要。吉爾漢談到,擔任公司總裁時,他盡可能為公司僱用到最好的員工,而且想辦法讓他們工作愉快,他說:「員工比你聰明沒關係,你還是有可能當他們的領導人。」


文章來源:EMBA網站(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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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面談要注意的事

EMBA雜誌編輯部/文
很多主管把績效評估當成一年一度討論員工表現的機會。其實,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
如果員工在年終時,才知道主管並不滿意他半年前的表現,或某個專案結束很久後,主管才表示肯定,這就白白損失了幫助員工改善績效的好機會。
管理顧問杜克(Laura Duke)最近在The HR Refresher雜誌指出,績效評估應該是一個持續的流程,而不是一年一度的大事。每月、每週,甚至每天,主管都應該讓員工知道他哪裡做得好,哪裡需要改善。年終績效評估不過是歸納之前討論的重點,不應該還有什麼出人意表的結果出現。
此外,在進行績效評估時,一個重要的原則是,向前看,而不是向後看。績效面談除了用來討論員工過去的績效,還應該為未來幾個月或一年設定目標。可以談一談員工想要進一步發展的領域,以及公司可以協助他如何達到這個目標。此外,還可以談談員工的這個職位,對於公司的整體目標有什麼幫助。
績效面談是一個雙向的對話。面談時,應該是一種非正式、輕鬆的氣氛,這麼一來,在談到薪資或職位的調整時,雙方才不會充滿焦慮和防禦。
對很多主管來說,績效面談時最困難的往往是,當員工對績效評估結果並不同意時,該如何面對員工的情緒。一些小技巧可以幫助主管面對這種狀況:
■當員工開始防衛和找藉口時:
‧傾聽他說的話,把他的話重點複述一次,保持中性的口氣,過程中,眼神始終看著他。
‧不要立刻嘗試解決員工提出來的問題。
‧以開放式的問題,請他講得更具體。
‧嘗試分析原因。「告訴我更多」、「你是怎麼下這個結論的?」問他會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當員工生氣了:
‧保持冷靜,眼睛注視對方。
‧傾聽他說的話,並且把他的話重點複述一遍。
‧讓他「發作」一陣子,一直到他能夠靜下來聽你講話為止。
‧讓討論的重點回到績效和標準上。
‧稱呼對方的名字,問開放式問題。
■當員工對於你的話沒有反應,或非常保留:
‧要有耐心,並且友善。
‧表示關心。
‧保持沈默,等他開口講話。
‧問開放式的問題。
‧鼓勵員工,告訴他你想要聽聽他的看法,這些看法對你很重要。

 

文章來源:EMBA雜誌第290期(2010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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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取成功企業的做法

EMBA雜誌編輯部/文

當外界一片對於景氣不看好的狀態下,你的同業也正緊鑼密鼓地降低成本、緊縮廣告預算時,你該跟進嗎?還是該逆勢而行?

自一九九二年起代理日本大金空調(DAIKIN)的和泰興業公司,光是今年上半年的營收,就已經超越往年的營收水準,正朝新台幣七十億元的目標邁進。然而,他們也曾面臨類似的抉擇時刻。

事實上,今年初他們才剛從低潮中走出來。過去兩年,和泰興業由於經歷二○○八年的金融風暴和二○○九年的日圓匯率劇烈波動問題,營業額受到影響。回顧當時,和泰興業公司副總經理林鴻志表示,去年面對不景氣,當許多公司都在縮減支出時,他們也曾一度思考是否要減少廣告預算。

當他正在思考這個問題時,由於公司團體訂閱EMBA雜誌,他從第二六九期「消費者,給我記住!」一文中看到研究顯示,在不景氣時維持,甚至提高廣告預算的公司,在景氣復甦後,營收比暫停廣告的公司高出二五六%。於是,他請部屬也閱讀這篇文章,在開會時大家進一步討論,最後公司決定持續打廣告,甚至加碼推出新促銷方案,果然成功拉高銷售額,在去年底率先走出風暴谷底。林鴻志認為,大家共同分享閱讀EMBA的好處在於,同仁們的想法會與公司較為一致,當面對問題時,也比較容易突破。

林鴻志除了從雜誌上吸收很多好點子,他並且運用EMBA上介紹的重要觀念,重新檢視公司目前的策略,是否有需要強化調整的地方;或許有些做法公司已經在進行了,仍能用來做為激勵員工的素材。其中第二五八期「讓願景成真」、第二八七期「集中專注的成長策略」,以及第二八六期「你的公司夠顧客導向嗎?」不僅是他最喜愛的幾篇文章,同時也是和泰興業目前正進行的幾個重要方向。

他以第二八七期「集中專注的成長策略」一文為例,文中提到集中專注成長的七個步驟,第一個步驟是「找出公司經營得很好的領域」,他便與員工分享,在他一九九六年加入公司時,公司營收只有台幣四億元,而今天公司能有這麼高的成長,正是因為集中專注在空調領域。他也藉此勉勵同仁,能銷售好的產品就是員工的幸福,因為公司面對的是追求好還要更好,而不是解決不完的問題。透過逐項的比對與分享,他讓同仁們了解大家正走在正確方向上。

「面對多變的環境,企業的挑戰也日趨艱鉅,唯有持續汲取正確的管理新知和成功經驗,並確實執行,才能讓企業朝正面的方向發展。」林鴻志強調。 ■

【MY EMBA壓箱寶】
和泰興業公司副總經理林鴻志
閱讀EMBA歷史:兩年半
●行動:面對景氣低潮,和泰興業不但沒有縮減廣告預算,甚至加碼推出新促銷方案,果然成功拉高銷售額。
●來源:「消費者,給我記住!」一文,EMBA第二六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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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步驟,把該做的事做完(Web Only)

EMBA雜誌編輯部/文

管理顧問文恩(Kennard Wing)建議,想把該做的事情做完,需要依循以下四個步驟:

第一,評估。設定目標、關鍵的成果數據等,列出待辦事項。

第二,選擇。一個人的時間與精力有限,只能從最重要的事情開始做。可以將待辦事項依重要性,分成甲、乙、丙三區;分成「重要」與「緊急」二區;或者分成「今天就要做」、「等候別人回覆才能做」,以及「未來有時間再做」三區。
在這個步驟,每件事的先後順序不一定要立刻排出來,因為之後可以再回頭更動列表順序。這個步驟的重點是在於,把沒必要立刻做的事,甚至根本沒必要做的事丟出腦外,讓自己不會覺得好多事情都還沒做,反而產生會拖垮生產力的焦慮感。

第三,聚焦。同時做幾件事,不如把最重要的事專心做完,接著再移向次重要的事。
你可以透過設定完成時間,強迫自己集中注意力。例如,告訴老闆,這個星期四以前一定會把企劃案交出來,為自己創造非做不可的動力。

第四,追蹤。這個步驟力求簡單,不要花很多時間把待辦事項輸入電腦,或者畫出精緻的表格,否則這個步驟本身便浪費許多時間。

文恩最後提醒,不要讓別人或突發事件不斷決定我們如何使用自己的一天。他表示,不要害怕拒絕別人,也不要害怕丟掉不重要的事項,「我們想做的太多,最後結果是做的太少。」


來源:EMBA網站(2010年4月)
本文網址:http://www.emba.com.tw/ShowArticleCon.asp?artid=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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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步驟,把該做的事做完(Web Only)

EMBA雜誌編輯部/文

管理顧問文恩(Kennard Wing)建議,想把該做的事情做完,需要依循以下四個步驟:

第一,評估。設定目標、關鍵的成果數據等,列出待辦事項。

第二,選擇。一個人的時間與精力有限,只能從最重要的事情開始做。可以將待辦事項依重要性,分成甲、乙、丙三區;分成「重要」與「緊急」二區;或者分成「今天就要做」、「等候別人回覆才能做」,以及「未來有時間再做」三區。
在這個步驟,每件事的先後順序不一定要立刻排出來,因為之後可以再回頭更動列表順序。這個步驟的重點是在於,把沒必要立刻做的事,甚至根本沒必要做的事丟出腦外,讓自己不會覺得好多事情都還沒做,反而產生會拖垮生產力的焦慮感。

第三,聚焦。同時做幾件事,不如把最重要的事專心做完,接著再移向次重要的事。
你可以透過設定完成時間,強迫自己集中注意力。例如,告訴老闆,這個星期四以前一定會把企劃案交出來,為自己創造非做不可的動力。

第四,追蹤。這個步驟力求簡單,不要花很多時間把待辦事項輸入電腦,或者畫出精緻的表格,否則這個步驟本身便浪費許多時間。

文恩最後提醒,不要讓別人或突發事件不斷決定我們如何使用自己的一天。他表示,不要害怕拒絕別人,也不要害怕丟掉不重要的事項,「我們想做的太多,最後結果是做的太少。」


來源:EMBA網站(2010年4月)
本文網址:http://www.emba.com.tw/ShowArticleCon.asp?artid=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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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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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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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1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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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修訂「企業所得稅法」與「勞動合同法」轉載

 

2008年起,中國將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中資與外資企業採統一的所得稅率,大陸台商稅率由15%提高到25%,取消對台商再投資退稅40%的獎勵,並對台商盈餘匯出海外課徵10%的所得稅。由於新稅法強調「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產業優惠係指對特定「小型微利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分別採行20%與15%的稅率;區域優惠係則指對五個經濟特區與浦東新區仍享有原有的所得稅優惠,西部12個省份的企業採行15%的稅率。此外,為避免台商在新稅法實施後受到巨大衝擊,新稅法提供五年的過渡期。

另一項攸關勞工權益的「勞動合同法」也將自2008年實施,勞動合同法要求大陸員工和台籍幹部簽署勞動合同,明訂試用期薪資與試用標準。超過10年以上工齡的勞工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台商將大幅降低用人自主權。對短報社會保險員工人數的台資企業,將要如實申報,台籍幹部須加入大陸社會保險制度,增加大陸台商的人事成本。此外,台商僱主須支付員工離職補償金,員工在休假日工作,支付平常薪資三倍的加班費;須提撥勞工每人至少人民幣5,000元至15,000元,並匯入政府指定的保證金專戶。

上述兩項新修訂「企業所得稅法」與「勞動合同法」對大陸台商經營的可能影響有:首先,為因應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大陸台商已加速處理保留盈餘,或分配現金股利匯往第三地區,或及早進行增資計畫。

其次,新的所得稅法將使得大陸台商的稅負上升,但因其在五年過渡期仍享有優惠措施,將不致立即對台商經營造成很大的影響。值得注意的是,對以中小型的勞動密集型台商而言,將不易再享有租稅優惠且稅稅負提高,連帶增加經營成本。

第三,台商應充分利用五年的緩衝期,對其經營的行業、經營地區、企業管理等的調整,以降低不利的影響。未來台灣上市櫃公司的大陸子公司若因稅負龐大而不願將盈餘匯回,勢必影響母公司收益,對公司盈餘與股價造成不利影響。

再者,為規避新的「勞動合同法」,大陸台商已採資遣老員工與資質不佳的員工,也不再直接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改由勞務派遣公司臨時派遣。同時,規避與員工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不續簽合同方式,裁減工齡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老員工。

此外,未來大陸台商將面臨頻繁的勞資糾紛,其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支出將增加,造成台商經營風險及勞動管理成本的增加,可能會導致許多中小企業大陸台商倒閉。

最後,由於香港與大陸已簽訂租稅協定,台商為了避稅,部分台商先在香港設立控股公司,來管理經第三地赴大陸轉投資的企業,以降低營運成本。未來台商調整在大陸投資框架,將部份的生產經營活動轉移到生產成本更低的越南與柬埔寨等東南亞地區。

嚴紹正,政府財金部門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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